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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更新,时效延长?新版HJ 732修订重点都在这!

发布时间:2024-09-07    浏览量:261

【摘要】方法更新,时效延长?新版HJ 732修订重点都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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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2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征求意见稿)》。明华电子自主研发的MH3052型 真空箱采样器全程参与本标准的验证工作。

 

本文对该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与现行标准进行解读比较
供相关人员参考
↓↓↓

 

Part01 适用范围

—— 删除废气温度须低于150℃的限制。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气袋采样法。 

    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和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的现场采样。

    适用于本方法的挥发性有机物应满足在方法规定的分析时效内气袋保存回收率不低于70%的要求。

—— 调整目标化合物项目61种 → 57种。

新增  乙酸丁酯
删除  丙烯腈、氯苯类和多环芳烃类等项目

 

Part02 方法原理

—— 引入冷凝(除湿)预处理方法,提升高温高湿工况下的废气测量精度。

—— 新增稀释采样法,便于便携式仪器现场分析。

    排气筒排放的废气经直接采集,或冷凝(除湿)、定比例稀释等预处理后采集并保存在气袋中。

 

Part03 试剂和材料

—— 完善气袋质量要求。

 

 

Part04 仪器和设备

直接采样法采样系统:
    直接采样法采样系统由采样管线和真空负压系统等部分组成。根据废气温度、水分含量和待测物质特点,需要时可在气袋采样箱前串联冷凝(除湿)装置,对废气样品进行必要的预处理。

 

Part05 采样

a 采样点位布设

    按照GB/T 16157和HJ/T 397等标准的规定,确定采样点位。

b 采样前准备

    在开展现场采样前,监测人员应对废气排放特征进行预调查,初步判断挥发性有机物的组分类别、浓度范围,以及废气温度和水分含量等排放特征,并参考附录,选择适用的气袋采样方式,必要时可在正式监测前进行预采样或使用便携式监测设备进行初测。

c 采样方法选择

  • 通常情况可使用直接采样法;
  • 废气湿度≥15%,且待测物质为非水溶性VOCs组分时,使用串联冷凝(除湿)装置的直接采样法;
  • 废气温度≥150℃,应根据组分性质与浓度水平,使用串联冷凝(除湿)装置的直接采样法或稀释采样法;
  • 废气预估浓度超过分析方法校准曲线范围,使用稀释采样法,或按分析方法的规定执行。

 

d 采样系统气密性检查
    直接采样法采样系统气密性检查包括采样管线和气袋采样箱的气密性检查,也可使用符合技术要求的仪器预设功能进行采样管线和气袋的气密性检查。

 

Part06 样品保存与分析前准备

—— 延长样品分析时效(8h→48h)。

    气袋样品在常温下避光保存,在相关分析方法规定的样品保存时间内完成分析。分析方法未作规定的,宜在采样后48h内完成样品分析。

—— 细化加热分析操作步骤。

    如有液滴凝结现象,需将气袋避光均匀加热5min ~ 10min,加热温度宜控制在80℃ ~ 100℃,最高不超过120℃,待液滴凝结现象消除后快速取样分析,且不得再次加热分析。

 

Part07 质量控制

—— 增加采样系统检查和清洁保养、气袋空白检查、加热释放检查和气密性检查的要求,明确了各项检查的质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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